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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業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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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董監高學習新《證券法》應知應記十四條
          來源:北京證監局、北京上市公司協會     日期:2020-03-12    字體:【大】【中】【小】

          前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9年修訂)》于2020年3月1日正式實施。北京證監局和北京上市公司協會以上市公司董監高履職要注意的事項和要承擔的責任、風險為主線,梳理出上市公司董監高學習新《證券法》應當重點掌握的14項要求,以輔助大家學習和記憶。



          一、證券發行注冊制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證監會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注冊
          科創板試點注冊制,創業板尤其是主板(中小板)實施注冊制尚需一定時間。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具體管理辦法由證監會規定。
          二、欺詐發行將嚴懲


          發行人報送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完善。
          隱藏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尚未發行的,處以200萬-2000萬元罰款;已經發行的,處以非法所募集資金額10%到一倍罰款,對相關人員處以100萬-1000萬元罰款;已上市的,可以責令發行人回購證券
          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負有責任的,可以責令買回證券,同時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0%到一倍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00萬元的,處以200萬-2000萬元罰款,對相關人員處以100萬-1000萬元罰款。
          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刑法的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三、信息披露更嚴格



          新《證券法》對可能影響股票交易價格的“重大事件“進行了補充和完善;并明確上市公司可以自愿披露與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關的信息,但不得與依法披露的信息相沖突,不得誤導投資者。
          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董監高應保證上市公司及時、公平的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無法保證的,應發表意見、陳述理由并披露
          上市公司未按照規定披露,或者披露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對上市公司、責任人員處以上限不等(最高1000萬元)的罰款甚至市場禁入。
          情節嚴重的,構成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還需承擔賠償責任。
          四、作出承諾須兌現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做出公開承諾的,應當披露。不履行承諾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內幕交易要禁絕



          新《證券法》豐富了有關內幕信息知情人及內幕信息的界定范圍。
          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發行人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發行人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上市公司及其董監高作為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違法從事內幕交易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到十倍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以50萬-500萬元罰款。
          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20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構成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六、短線交易不可碰



          上市公司董監高買賣其持有的(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該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如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等),不得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再次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回收其所得收益。
          短線交易違法,證監會將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100萬元罰款。

          七、公司利益勿損害


          上市公司董監高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或者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股東可以要求賠償。
          投資者保護機構持有該公司股份的,可以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限制。

          八、操縱市場會重罰



          禁止任何人操縱證券市場,影響或者意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常見的操縱手段有七種:
          (一)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二)與他人串通,以實現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四)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并撤銷申報;(五)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心,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六)對證券、發行人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并進行反向證券交易;(七)利用在其他相關市場的活動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其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到十倍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萬元的,處以100萬-1000萬元罰款。
          單位操縱的,還應當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50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構成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九、減持股份守規矩



          董監高應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的規定,所持有股份在限制期內不得轉讓。董監高減持需遵守關于持有期限、賣出時間、賣出數量、賣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規定,并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違反規定轉讓的,證監會將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罰款。

          十、權益變動及時報



          一是股東首次持股達到5%,應在該事件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上市公司公告,在此期間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是5%以上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通知上市公司公告,且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違反前述第一、第二項規定買入股份的,在買入后的三十六個月內,對該超過規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
          三是5%以上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每增加或者減少1%,應當在該事實發生的次日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但無需暫停交易。
          四是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購完成夠的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
          為履行報送及披露義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500萬元罰款。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200萬元罰款。

          十一、配合執法是義務



          拒絕、阻礙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由證監會責令改正,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十二、股票退市更容易


          新《證券法》明確取消證券暫停上市交易制度,對于不再符合上市條件或其他情形的證券,直接終止其上市交易。
          上市交易的證券,有證券交易所規定的終止上市情形的,由證券交易所按照業務規則終止其上市交易。
          十三、行政處罰力度大


          新《證券法》大幅提高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著力解決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過低的問題。加大對欺詐發行、違規信息披露、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以及操縱市場、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證券交易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行為的查處力度。
          例如針對欺詐發行,尚未發行證券的頂格處罰由60萬元提高到2000萬元;已經發行證券頂格處罰由非法所募集資金金額的5%提高到100%;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的頂格處罰由30萬元提高到1000萬元。
          針對虛假陳述,對信息披露義務人的頂格處罰由60萬元提高到1000萬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的頂格處罰由3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
          十四、集體訴訟威力強


          新證券法完善了公開征集并代為行使股東權、先行賠付、糾紛調解等制度,特別強化了股東代表訴訟制度,明確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訴訟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退出“原則,依法為受害投資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在國外市場,投資者集體訴訟的民事賠償往往數額巨大,遠超行政罰款和刑事罰金。例如美國的安然事件,投資者集體訴訟獲得的賠償高達71.4億美元。

           

          來源:北京證監局、北京上市公司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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